"垂帘听审",正没羞没臊地摧毁二审终审制度
这两天我和助理吴昙律师正在太原中院参加某涉黑案的二审开庭,庭审间隙,听闻青海省海西地区的天峻法院突发一起震惊司法界的舆情:上级法官通过微信遥控指挥一审法院开庭,被诸多刑辩律师现场“捉奸”,聊天截图被转到了网上,闹得沸沸扬扬。
恰好,后天我们要去青海高院参加一个重大刑事案件的二审,所以对这起奇葩事件不关注都不行了。
执业十余年来,对上级法院法官指挥下级法院开庭,多有揣测,只是没有直接证据。
记得在湖南某刑事案件开庭中,我目睹主审法官在主持庭审时戴蓝牙耳机,时不时出神,似乎在暗自收听重要讯息,就算怀疑有奸情,我还是不敢唐突地去揭穿。
这回倒好,赤裸裸的床照甩在脸上,他们反倒急赤白脸地提起裤子就喊起来了,“你们侵犯隐私!”
事发5月11日下午,在索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开庭约一小时后,审判长突然宣布休庭,随即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离开法庭。
之后,辩护律师无意间发现,该案原二审审判长和天峻县法院院长,利用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庭审,什么“不用跟他商量”、“打断”、“硬气点”、“不要让他发言”……触目惊心。
辩护律师认为,这种行为公然破坏两审终审的司法制度,有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他们当场报警让警方扣押、封存合议庭成员使用的电脑主机。
5月12日上午,部分律师前往青海省检察院和青海省高院反映情况。律师们说,省检方面对此十分震惊,不知道是对上级法官如此指挥下级法院庭审感到震惊,还是说这种事情被律师当场抓现行感到震惊。
事实证明,可能是后者。因为今天中院就出了一份《情况通报》,矛头直指律师,说律师不遵守法庭纪律,引发舆情,责无旁贷,他们的做法符合规定,只是略显不规范,云云。
我实在不知道中院怎么会有如此厚颜出此通报,而且把通奸说得如此清新脱俗。如果二审法官可以公然指挥一审法院开庭,那还要二审程序干什么呢,一审终审就好了啊,还节省司法资源。
如果重大敏感案件或者借重大敏感之名的案件都可以这么做,也可以取消基层法院,统一由中院或者高院把关定调。可《通报》中说中院派员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是怎么回事?有何依据?
海西中院认为,这是最高院规定的,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四类案件理解适用:院庭长在分管领域、职务权限范围内,按工作程序采取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或者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不属于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我认为,这完全是扯虎皮做大旗,是对最高法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曲解!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审判工作的监督一般是个案的、事后的,而且必须依法、依程序进行,要确保审级独立。这种监督和指导的方式,主要是上级法院通过审级制度和裁判案件对一审法院进行监督,并不包括上级法院直接参与下级法院的庭审,更不是手把手地教法官怎么制止律师发言,这种“垂帘听审”根本就不是“监督和指导”的本意。
别拿什么“四类案件”说事,《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明确了院庭长对“四类案件”能够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庭审活动的仅限于“(五)调阅卷宗、旁听庭审”,并不包括实时指挥庭审。
海西中院和天峻法院应该知道,《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3条明确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并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二审法官都垂帘听审了,都有倾向性意见了,还装模作样二审干嘛?你们的这种做法真的不违背审级独立原则吗?
也许对舆情过于敏感,青海当地已经开展了“灭火”工作,海西中院《通报》下面清一色的青海IP,都是“不信谣不传谣”。可是,这个事情是真实的啊!律师又没有PS出一张假的聊天记录,你们怎么对聊天记录的内容讳莫如深,闭口不谈呢?
对于这份《通报》,我还有几点吐槽:公诉席和辩护席本来就属于审判区,律师一直都在审判区,怎么能叫“擅自进入审判区”?法庭纪律约束的是庭审活动中,宣布休庭后还有哪门子法庭纪律啊?法院工作人员通过遮挡屏幕、拔掉电脑电源线,并试图搬走主机,是涉嫌转移、毁灭证据的行为,律师拍照是属于取证行为,怎么就颠倒是非变成了“律师扰乱法庭正常工作秩序”,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呢?
堂堂人民法院,如此睁眼说瞎话,怎么相信你们会明断案件呢?
今天晚上,我注意到参加该案的全体律师有回应,称:“我们希望海西州政法委、青海省高院、青海省检察院向我们了解现场情况,不能听信作为当事方的海西州中院的一面之辞,针对海西州中院、天峻县法院暴露出来的严重违法问题,我们注意到有媒体报道称,海西州政法委已牵头组成调查组,青海省高院和青海省检察院均已高度重视。我们希望海西州政法委、青海省高院、青海省检察院向我们了解相关情况后,依法对这一事件做出处理。”
好,这也代表我,一位研究刑诉法近三十年,又从事刑辩近二十年的一位老兼职律师的态度吧。此事若得不到正确处理,本就孱弱的司法公信力再遭沉重打击!三思啊法官们,为司法保留一点颜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