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中国科大等高校被列入实体清单会有哪些影响
2024年5月9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公告修订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其内容是在EAR项下的实体清单(Entity
List)中,新增37个中国主体。近年来BIS将中国机构加入实体清单的操作已经相当频繁,而本次清单的机构中,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大)作为高校也被整体加入实体清单中。
那么高校被列入实体清单当中,对高校和他的合作单位会有哪些影响呢?美国EAR出口管理体系其实是一套比较复杂的法规机制,我们尽量用简单易懂的方式浅聊一下这个问题。
实体清单到底是什么?
实体清单是EAR项下的组成部分,在理解上可以先把握两点:
第一,这个清单归BIS管,他认定某个实体涉嫌参与违反美国国家安全和/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就有权将其列入实体清单;
第二,既然这个清单是“出口管理条例”的组成部分,就意味着他属于贸易维度管理管制框架,从法规上讲他本身和投资或货币流转方面的经济制裁并没有直接关系,同时他本身也不是入境签证方面的禁令或拒绝名单。
中国科大怎么就被列入实体清单了?
首先,中国科大不是第一家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中国高校了。在此之前,已有10余所国内高校被列入过实体清单。
那中国科大这次上榜的原因是什么呢?相信大家可能也看到一些新闻提到,本次清单部分源于中美间的某些政治事件。但是根据BIS公告,中国科大被列入清单则与之并不直接相关,而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中国科大采购美国受控物项支持中国量子科技的发展,而量子科技在军事方面的应用将损害美国国家安全;
中国科大涉及促进中国核项目建设。
列入实体清单对高校本身有什么影响?
首先高校将很难采购含有美国技术的实验和基础设备、设计软件等产品、技术和软件
简而言之,这是因为高校一旦被列入了实体清单,大部分的情况,是高校要获得“受制于EAR的物项”,就要受限于美国给出的出口许可,而同时美国政府对于这类出口的许可,采用的是推定拒绝原则,也就是说要获得许可总体非常困难1,最终的结果就是采购设备、软件等受阻。这其中可以关注的两点是:
就哪些物项受制于EAR,美国规定很宽泛,可以管制到在美国境外生产的物项。比如除了美国境内或原产于美国的物项,含有一定比例美国成分的物项、特定美国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由美国境外工厂生产但该工厂或工厂的主要部件是特定美国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等,都会属于受制于EAR的物项。简单点说,BIS就是想要把通过拿到美国技术或基于美国部件在美国境外加工生产来规避管制这条路给堵上。
就哪些“出口”行为要受其规制,美国规定也很宽。除了出口(从美国直接出口)以外,对物项的再出口(从美国以外的国家出口到另一个美国以外的国家)、境外转移(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境内进行转让)都会受到限制。粗浅点讲,本质就是为了封堵通过转运等方式规避管制,这种做法如被发现参与各方均有被处罚风险(这个处罚范围从罚金、罚款、取消相关资格、甚至可能上升至刑事责任)。
高校与美国企业、高校及民间机构、个人的学术交流也会变得较为困难
如上所述EAR对“出口”行为的设定非常宽泛。概括来说,软件和技术通过各种形式(如传真、电子邮件、网络、交谈等)传输转移至境外均可构成出口;如果向美国境内的外国人(例如代表高校前往美国访问的师生)披露或转移技术、源代码,无论是以演示还是口头简述的方式进行这种披露,都会视为出口。因此与美国企业、高校及民间机构、个人就高端技术的学术交流将会受到较大限制。实践中,美国高校也常会要求其人员在与中国研究机构的合作中先进行报备,部分也是有这方面自身合规安全性的考虑。
当然这里也要再次说明一下,实体清单是贸易管制体系下的规则,他本身并不是入境签证方面的政策(比如部分师生可能比较熟悉的针对部分院校的10043号总统公告,就属于美国直接在入境上的政策),因此他和赴美入境本身从法规上讲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那么高校列入实体清单对高校关联、合作的机构和高校师生会有什么影响呢?
关联机构、关联人员在获得美国相关产品、技术时,会受到上下游更为严格的尽职调查。
首先明确一点,实体清单只辐射清单上列明的实体。根据BIS的说明,只要不是列在上面的实体,那么哪怕和清单上的实体有关联关系(比如是它的子公司、母公司、兄弟公司)2,并不受实体清单的限制。而人员如果并不是代表这个实体,那么理论上也与清单限制无关。
但是需要注意,实践当中,涉及与实体清单的关联方、关联人员的交易,上下游企业通常会履行额外的尽职调查,这是因为他们需要确保上述关联方和人员不是在代表清单上的实体与他们交易,也不会将受制于EAR的物项转移至清单上的实体或用于研发/生产向清单实体提供的产品。
这里插播一个有意思的点,就是曾经有报道被列入清单高校的同学在海淘购物时被拒。这个情况如果属实,则一定程度映证了上面的实践。出现这类情况大概率的原因,是因为“实体清单”当中,是会标记每个实体的具体地址的,而同学可能在购物时填入的收获地址与清单地址出现重合。在上述“尽职调查”中,核对地址是常见的基础步骤,如果地址相同,而出口方又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核实确认收货人是否与清单实体进行相关的转移,甚至代表清单实体行事,出于审慎考虑就有可能出现拒绝的情况。
对高校的合作或关联机构未来的募资可能产生间接影响
尽管法律上实体清单本身只是出口贸易维度的管制,也只涉及清单上的机构,逻辑上并不直接构成投资上的限制,但是从投资者角度,投资稳定性、自身是否因此招致美国政府关注以及投资收益,可能都是其要考虑的问题。
投资者可能担心自身投资实体清单上机构的合作或关联方,会被美国政府等基于地缘政治因素而关注或调查,也会考虑相关高校的合作或关联机构,会否由于贸易上购入设备、获得技术等困难,而影响业绩和收益。出于实践维度的政治和经济考虑,从而间接影响高校的合作或关联方获得投资。
总结来说,列入实体清单,对高校的影响是直接的,对高校的合作和关联机构、高校人员也有影响,但相对间接。高校对科研设备、软件、产品和学术资源的诉求会需要通过尽快的替代方案来填补,而关联机构和人员,也同样需要拓展化的供应链、学术和资金支持渠道,来消减被列入清单所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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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实际要详细一点说,实体清单对于每个实体,会详细对应列出许可要求和许可审核政策,不同实体的许可要求和审核会有不同,甚至如何认定“受制于EAR的物项”也会基于BIS标注的脚注有所不同,正文里说的是常见的情况,也是目前中国科大被列示的情况。
2这里强调一下,分公司是不行的,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