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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蔬菜大姐轉行開採耳護理店遭22萬“天價處罰金”,衛生健康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賣蔬菜大姐轉行開採耳護理店遭22萬“天價處罰金”,衛生健康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我開那家護理店的主要業務是給顧客掏耳朵,同時疏通經絡,以調理為主。我們沒有行醫資質不是醫生,這些也不是治療行為。”說起自己的遭遇,41歲的李女士欲哭無淚。
李女士家住四川省宜賓市敘州區某小區,她因開護理店被認定非法行醫,除被沒收2000元違法所得外,還被罰款11萬元,又因未繳納這筆罰款被追收11萬滯納金,進而被衛健局告上法庭強制執行。
3月22日,申請強制執行案開庭審理,法官未當庭宣佈庭審結果。

賣蔬菜大姐轉行開採耳護理店遭22萬“天價處罰金”,衛生健康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李女士的護理店已關門 受訪者供圖

女子開賣菜鋪淩晨4時進貨,


朋友圈發現商機改行搞護理


李女士介紹說,10多年前她和丈夫離婚,年幼的兒子判歸對方,但這些年來兒子一直跟著她,如今已經17歲,正在念高中。
她稱,為謀生計,以前她曾在一小區附近租門面賣菜,每天清晨4時左右去進貨,天亮後將菜擺放在店鋪裏售賣,這種艱辛的生活持續幾年後,她實在無法堅持便想著改行。
2022年初,李女士通過微信朋友圈得知陜西一家主要做耳部護理的健康管理公司正在招加盟商,同時得知對方還銷售一款耳部醫用冷敷貼和耳康液。
李女士有些心動,聯繫後對方稱加盟費和產品等共需要5萬元,於是她打算改行開一家耳部護理店。
籌資10余萬小區開護理店,
營業10余天後被陌生人“拍照取證”
2022年5月,李女士在宜賓市翠屏區岷江西路某小區一樓租了一套60余平方米的房子開始裝修,房租每月1500元。
同年8月底,她註冊成立了一家健康管理中心,准備開耳部護理店,直至2023年3月9日,該店才正式營業,“店裏包括我總共有3名員工,我們都經過陜西那家公司正規培訓了的,為開這個店我東拼西借籌集了10多萬元。”
李女士的營業執照顯示,她的認繳出資額是5萬元,經營範圍有健康咨詢服務(不含診療服務)、保健食品(預包裝)銷售、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此外還有第一類和第二類醫療器械銷售等。
李女士對記者回憶說,同年3月21日下午4時左右,一名40歲左右的陌生男子來到店裏,稱她涉嫌虛假文宣,還說她涉嫌非法行醫,“我反駁時語氣有點重,後來他在店裏拍照併錄制視訊,我阻止後他離開了。”
被查出涉嫌非法行醫,
沒收2000元違法所得罰款11萬元
2023年3月22日上午,李女士在外面辦事,突然接到一名員工電話,稱店裏來了10余名執法人員,要求她馬上趕回去。
她回到店裏得知,那些人是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翠屏區衛健局的從業人員,讓她接受調查處理。
翠屏區衛健局相關人士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介紹稱,當初他們接到舉報說有人涉嫌非法行醫和涉嫌虛假文宣,他們高度重視,當天在現場看到一名員工正在給一老年顧客提供滴耳和按摩耳朵服務,他們遂對相關人員作了筆錄,同時拍攝照片作為證據。
該人士稱,後經調查查明,李女士的護理店自同年3月20日至3月22日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
同年6月19日,翠屏區衛健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稱,李女士的健康管理中心違反相關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併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翠屏區衛健局決定,沒收李女士的違法所得2000元,併處以11萬元的行政處罰,“要求1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同時還稱,如果不服該處罰決定,可在60日內嚮宜賓市衛健委或翠屏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嚮宜賓市翠屏區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該處罰決定。
對此,李女士稱,這11萬元是“天價罰款”,拒絕繳納。
違法所得只有2000元,為何開出11萬元的罰單呢?
宜賓市翠屏區衛健局相關人士對記者介紹說,根據《四川省規範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規則》第七、八條,李女士的健康管理中心的違法行為既無從重裁量或者認定為情節嚴重,又無從輕、減輕裁量的情形,故應按照一般情形來進行裁量,同時結合該《規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罰款數額標准按以下情形劃分裁量階次: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應當在最低倍數與最高倍數之間劃分3個階次,從輕佔最低倍數與最高倍數幅度的40%以下,不低於最低倍數,一般佔最低倍數與最高倍數幅度的40%到70%,從重佔最低倍數與最高倍數幅度的70%以上,不高於最高倍數”。
該人士解釋稱,一般情形的罰款應在1萬元的5倍與20倍幅度的40%到70%之間進行裁量,他們取的是11萬元罰款。


未支付罰沒款遭追加11萬元滯納金,


申請強制執行已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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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前,李家英再次翻看《行政處罰決定書》。


李女士對記者稱,她收到翠屏區衛健局的那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感到非常吃驚,“我開那家護理店的主要業務是給顧客掏耳朵,同時疏通經絡,以調理為主。我們沒有行醫資質不是醫生,這些也不是治療行為。”
她稱自己家境睏難,根本沒有錢來支付這筆罰款,事發後那個護理店只得關門,她的健康管理中心於2023年12月21日被登出,自己沒有工作。
2023年12月19日,翠屏區衛健局給李女士送達《催告書》稱,她未履行該單位出具的那份行政決定,希望她在10天內將罰沒款11.2萬元,加之處罰款11萬元共計22.2萬元給予繳納,否則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翠屏區衛健局相關人士對記者說,這11萬元是追加的滯納金,追收未果後他們於2024年2月20日嚮翠屏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局在給翠屏區法院的一份申請書中稱,李女士的健康管理 中心當初逾期未履行處罰決定,也未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李女士在收到該處罰決定書後有15天的繳納罰款時間,即從當年7月5日開始計算加處罰款,至催告當天止共168天,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即每天3300元計算,共計55.44萬元,但由於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該局對該中心加處的罰款數額是11萬元,加之那2000元沒收款,總共是22.2萬元。
此案於3月22日上午9:30開庭。
庭審時辯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不應給予行政處罰
曾參加過庭審的一名人士對記者介紹說,當天的庭審內容是翠屏區衛健局念他們的那份申請書,然後就是舉例、質證,以及李女士方面的答辯詞等。
記者採訪獲悉,李女士聘請的是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的胡磊律師,他答辯時稱處罰程式違法,主要是該局未履行《行政處罰法》法定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等,同時認定事實錯誤,對非法所得金額認定不清,李女士通過查閱微信支付記錄,發現被認定接受了非法診療服務的那名顧客僅在2023年3 月 22 日當天給她支付了 500 元款項,其余 1500 元未支付,另一份在案《咨詢登記錶》中,則註明了當天擬收取“患者”款項1930 元,而該局在作出沒收違法所得 2000 元的處罰決定書中,對違法所得金額到底是 2000 元、500 元還是 1930 元呢?該局在沒有客觀證據支撐情況下,徑行按照最高值以 2000 元作為違法所得金額進行罰沒,顯然屬於認定事實不清的情況。
胡磊律師還稱,《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 88 條明確規定,法律意義上的“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紓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他說,該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李女士等在那個期間究竟作出了哪些事可能構成診療活動,處罰決定書併沒有明確認定,他們到底怎麽判斷李女士使用非管制醫療器械進行“以診斷或治療疾病為目的”或與之區別的中醫非醫療性“調理”,處罰決定也沒有清楚認定和說明,不能達到違法事實清楚的標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李女士等人的行為沒有進行查明,她的違法事實併不明確,其內部過程性程式文書,不能作為實施最終行政處罰行為的依據和事實認定基礎,依據《行政處罰法》第 40 條“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該局依法不得作出處罰決定。
胡磊律師還辯稱,該案處罰金額較四川地區同類型行政違法明顯偏重,他們以《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 99 條作為檢索對象,使用法條檢索法在法律數據庫中進行類案檢索,共獲取了 38 份東部沿海省份與四川省內各基層衛健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統計發現,除了翠屏區衛健局進行的那份行政處罰外,其余基層衛健部門對於非法診療行為的處罰,在非法所得沒有超過1萬元情況下,均按照1萬元的最低倍數 5 倍進行了罰款。行政處罰中,各地區在法律適用相同的情況下,其法律適用、處罰標准應當統一。”
他說,該案案發地四川省宜賓市經濟條件較之省內其他地區、東部發達地區併不突出,但為何在同類型案件罰款金額超出數倍之多,其對於行政違法的處置明顯畸重,應當予以糾正。他稱,《行政處罰法》第 33 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併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併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他認為該案中根據該局查明的事實,該中心和李女士均是首次被行政機關查獲進行有非法診療嫌疑的行為,同時沒有任何患者對其進行舉報,沒有損害後果發生,根據《行政處罰法》“首違不罰”“輕微不罰”原則,該局不應當進行行政處罰,而應以教育、責令改正為主,同時李女士通過加盟方式參與大健康產業營運,其主觀上認為使用非管制醫療器械進行保健活動,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診療活動”,即沒有違法的主觀故意,也依法不應予以行政處罰。
據悉,當天法院未當庭宣判庭審結果。
區衛健局回應稱,
提供家庭睏難佐證資料可申請減免加處罰款部分,
罰款部分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針對李女士自稱家境睏難,那22萬余元罰沒款實在太重問題,宜賓市翠屏區衛健局相關人士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介紹說,《行政強制法》第3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中止執行,比如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睏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等,“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他進一步介紹說,此前他們曾告訴過李女士,如果家中經濟確有睏難,加處罰款部分可以提供佐證資料申請減免,而罰款部分可以申請延期、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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