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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兒童爲什麼容易成爲校園霸凌受害者與施害者?

留守兒童爲什麼容易成爲校園霸凌受害者與施害者?

未成年人噁性犯罪事件髮生後,懲罰未成年人是一種教育方式,但從根本上來看,預防未成年人噁性犯罪事件再次髮生才是最重要的。”

西南政法大學刑事檢察研究中心副主任、特殊群體權利保護與犯罪預防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院教授賈健接受51新聞專訪時表示。

在多起未成年人校園欺凌的噁性犯罪事件中,被害者與加害者往往有一個共同的特徵——他們中間不少人都是留守兒童。賈健長期關注留守兒童問題,他在研究中提到,留守兒童是在我國城鄉二元髮展結構形成過程中産生的特殊兒童群體,其在刑事犯罪中具有雙重身份,一是犯罪者的角色,二是被害者的角色。“加害性”與“被害性”、“犯罪預防”與“被害預防”涉及留守兒童與刑事犯罪這一重大社會問題的正反兩個方麵。

留守兒童爲何容易成爲校園欺凌的被害者與加害者?如何解讀最高檢的表態“對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等嚴重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成都公佈的2024年中考政策明確“有校園欺凌行爲不得推薦爲指標到校生”,能否有效防範校園欺凌的髮生?澎湃新聞圍繞上述問題與賈健教授展開對話。

留守兒童爲什麼容易成爲校園霸凌受害者與施害者?

“懲罰和教育改造不可偏廢”

51新聞:在涉及未成年人噁性犯罪事件中,我們需要厘清哪些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

賈健:未成年人噁性犯罪事件髮生後,往往都會引髮全社會關注,民憤比較鼎沸,對此,我們在表達自己的情緒之後,仍需要保持理性:

第一,根據現有刑法條文,未成年人噁性犯罪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爲是否成立犯罪,如果成立的話,在現有的法定刑幅度內又如何裁量。這是法律問題,不以民意和專家學者意見爲轉移的。此類事件髮生後,有專業人士呼籲責任不在犯罪嫌疑人,而是家庭、學校和社會沒有管教好,認爲犯罪嫌疑人也是被害人,要將之釋放,或者認爲這些未成年人不具有辨認和控製自己行爲的能力,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而很多老百姓則髮聲要將這些實施了噁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判處死刑或者把他們關到監獄中,終身不得減刑、假釋。實際上,這些聲音都不會影響犯罪嫌疑人受到應有的審判。

第二,在未成年人噁性犯罪事件髮生後,如何做到更好地預防、減少乃至杜絶此類事件髮生,專家學者往往會髮表自己的見解,民衆也會藉助各種媒體表達自己的想法,這是專業問題同時也是社會問題,專家意見更爲專業,但也應該讓民衆參與其中,因爲這也涉及民衆切身安全的社會問題,大家當然都有權利髮聲,因此,需要一個開放性的商談平颱讓大家公開交流,不能因爲民衆意見不專業,就不屑一顧,也不能因爲專家意見“不中聽”,就對其網絡攻擊。最近的幾起未成年人噁性事件髮生後,我觀察到專業人士和民衆之間,甚至不同學科的學者之間、實務部門和學者之間都是有隔閡、對立乃至有衝突和分裂的跡象,這不利於問題的解決,也不利於社會共識的達成,我想最終的解決方案一定是取得了主流社會認同的方案,而不會是個別專家學者或者持偏激觀點的民衆意見。

第三,未成年人噁性犯罪事件髮生後,討論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該再次下降,是否應該擴寬現有的刑法第17條第三款“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噁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中的罪行種類,是否應該引入域外的噁意補足年齡製度,如何真正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各方責任,如何健全並真正髮揮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製度的效果,如何解決現在專門學校數量少、矯正效果得不到保障等問題,這些都還在探索、研究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認爲懲罰未成年人也是一種教育方式,但從根本上來看,預防未成年人噁性犯罪事件再次髮生才是最重要的,而預防體繫的健全與最終髮揮效用,需要整個社會協同髮力,單靠法律界是難以取得良好效果的。

51新聞: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應勇在寧夏調研時指出,要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緻人死亡等嚴重犯罪,符合核準追訴條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請問怎麼解讀?

賈健:刑法修正案11新增了刑法第17條第三款“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噁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應勇檢察長的講話其實是針對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週歲的人説的,而不能認爲這是要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降低未成年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對這一款中情節噁劣的理解,學界一般認爲包括採用殘忍手段殺害的;動機特別噁劣的;行爲對象是未成年人、留守兒童等特殊、弱勢群體的;多次實施殺害、傷害的;一次殺害、傷害多人的等等。另外,還應該關注到應勇檢察長調研時同時提到的,要“積極協調推動專門學校建設,健全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幹預機製,加大教育矯治力度,攜手各方堅決遏製未成年人犯罪高髮勢頭。”這也反映出,對於未成年人實施的噁性犯罪,懲罰和教育改造不可偏廢。

留守兒童的睏境:教養缺失、保護弱化

51新聞:在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中,可能犯罪者和被害者有一個共同的特徵——留守兒童。留守兒童爲何容易成爲校園欺凌的被害者與加害者?

賈健:第一,家庭教養缺失對於留守兒童的影響。根據社會控製理論,一旦社會約束被打破或減弱,人就很容易做違法或越軌的行爲,換言之,隨着依戀、參與、投入和信仰等社會約束的減弱,人們可能身處危險生活環境中,參與一種很容易越軌或者被害的生活方式。留守兒童的教養方式在預防越軌和被害問題上存在缺陷:1、父母對留守兒童在價值觀上缺乏正確引導。農村留守兒童正處於三觀形成的關鍵階段,父母教養的缺席容易導緻留守兒童正確三觀的缺位。而三觀將指引留守兒童性格的形成、日常生活習慣的養成以及交友對象、交友方式等,缺陷的性格、不良的生活習慣以及不慎的交友行爲,都有可能成爲留守兒童越軌和被害的重要因素。2、在親子關繫上缺少有效溝通。這會導緻親子間産生隔閡,留守兒童對家庭的依戀程度較弱,對家人的信任程度較低,因而容易産生安全感低、自卑、怯懦和孤僻等心理特徵。這些容易導緻留守兒童脫離家庭的約束進而實施越軌行爲,也更容易被加害者鎖定成爲被害對象。

第二,與監護人監管與保護力度較大的非留守兒童相比,留守兒童獨自出行的次數相對較多,遭受侵害時往往勢單力薄,難以抵抗加害行爲。這種易受害性導緻加害人在選擇加害對象時,往往容易選擇此類留守兒童。

第三,由於留守兒童親子分離導緻外在保護弱化,增強留守兒童的自我保護法律意識和能力就顯得尤爲重要。但目前來看,留守兒童自我保護的建構仍然停留在初級階段,特別是受傳統家族觀唸影響,對熟人侵害保持較高容忍度或集體無意識。我的課題組曾經做過統計,西部農村留守兒童犯罪被害案件中,村內熟人作案依舊是案件中的主要社會關繫類型。

第四,犯罪學中的社會失序理論認爲,群體成員越是缺乏聯繫,社區失序、解組的程度就越高,進而越軌行爲就越多,相應地被害現象就越頻繁。就當前來看,農村年輕人外出務工的多,村莊空心化嚴重,鄰裡相互守望功能衰退,而在城鎮地區,除了空心化和基於陌生人社會導緻的鄰裡守望功能衰退外,留守兒童多的社區在建築物設計和管理方麵多存在漏洞,麵向留守兒童的服務或者設施缺乏,社區附近各種不適合留守兒童進入的文化娛樂場所也比較多,這種社會生活環境也是導緻留守兒童實施違法犯罪和被害的誘因。

51新聞:您的學術方向是刑法哲學與刑事前沿交叉學科,也長期關注留守兒童問題,髮佈過《農村留守兒童校園欺凌被害現象與防治對策——以重慶市與安徽省的對比研究爲視角》《被害與加害互動關繫視角下留守兒童被害原因及其對策》等多篇研究,您對此有什麼髮現和結論?

賈健:近年來,我比較關注西部地區留守兒童被害問題,在西部省份組織過相關調研,經過對調研數據的分析,課題組有以下結論,可以與大家分享:

第一,父母婚姻狀況能夠影響農村留守兒童的被害率;父母多加關愛可以有效防治農村留守兒童被害現象;而父母受教育程度不會對留守兒童被害現象産生直接影響;改善替代監護人的履職效果可以顯著降低農村留守兒童的被害率。

第二,從留守兒童自身的角度分析,“街角”留守兒童是加害人眼中的“理想被害人”。

第三,從校園因素的角度來看,改善農村留守兒童的社交網絡是實現其被害防控的重要手段,安全講座在被害防控領域的積極效果具有全局性。

第四,從社會生活因素的角度來看,鄰裡的共同價值追求能夠顯著影響農村留守兒童的校園及社會被害率,社區治安環境與農村留守兒童被害率息息相關。

處理校園欺凌不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51新聞:3月20日,成都市招考委、成都市教育局印髮《2024年成都市高中階段學校統一招生考試工作實施規定》,明確考生初中期間有校園欺凌等行爲的,不得推薦爲指標到校生,並在錄取中最後投檔。您認爲這種方式能否起到作用?如何防範校園欺凌的噁性事件再度髮生,如何構建起對校園欺凌的零容忍處理機製?

賈健:從完善處罰措施的角度上説,成都市教育局的做法也是一種積極探索,但我個人認爲這一做法的效果有待觀察,校園欺凌不但包括用公然、明顯的方式進行的直接欺凌,例如毆打、辱罵等,還包括以不易被髮現的方式進行的間接欺凌,包括關繫欺凌、網絡欺凌等。實際上,校園欺凌的髮生率是很高的,根據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的一項調查數據顯示,有47.6%的留守兒童曾經遭遇過校園欺凌。如果根據成都市教育局的規定,在不區分校園欺凌的種類、輕重的情況下,可以想象,一旦嚴格實施的話,可能會有大量初中生被排除在外,另外,如何認定某生實施了校園欺凌?所實施的校園欺凌是否要區分嚴重程度?在實質利益受到影響的情況下,是否給行爲人以申訴的途徑?教育局是否做好了應對可能出現的大量相互舉報現象?這些問題可能都還需要考慮。

對於校園欺凌噁性事件的防範,現在關鍵是要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打通和解決執行中的關節點、難點,例如,在2021年1月教育部印髮的《防範中小學生欺凌專項治理行動工作方案》中就已經根據校園欺凌的危害程度規定了不同等級的處罰措施,包括“對實施欺凌的學生,情節輕微的,學校和家長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和警示談話。情節較重的,學校可給予紀律處分,並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予以訓誡。對實施暴力、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應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必要時依法轉入專門學校就讀。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置。對遭受欺凌的學生,學校要給予相應的心理輔導”。

現在的問題是,學校能否切實落實?在我組織的調研中髮現,部分教師寧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不願選擇使用教育懲戒權。有些校園欺凌者的家長在外打工,委托監護人大多爲其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等隔代近親屬,他們的批評教育和警示談話效果有限,很可能被談話者是“左耳朵進,右耳朵出”。因此,如何給予學校、教師以政策、製度支持,讓其願意且敢於主動製止並報告校園欺凌現象;如何增強批評教育、警示談話、警示教育、訓誡的懲戒力度,使得對接受這些教育談話的校園欺凌者産生震懾,不敢再犯;這些都還有待實踐中作出探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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